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叁拾捌點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393號被告楊淑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42.04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8.84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5年5月30日刑鑑字第0950064033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