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甲○○原名 王令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宗豪偉宗若婷宗煜偉蔡鎮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孫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