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
2、5之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應更正為「是」(聲請書誤繕為否);編號3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7年5月31日」(聲請書誤繕為97年6月1日);編號3、4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966、5351號」(聲請書僅記載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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