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98年6月26日經警緝獲後,即深自反省,決心遠離毒品,被告係因工作關係始搬到北投而未收到法院通知,且曾於5月28日前來法院查詢開庭時間,法院人員要被告去地檢署詢問,經告知尚未起訴,被告並非無故不來開庭。被告父母年邁且無謀生能力,尚賴被告從事水泥工、水電工扶養,且被告與雇主間有薪資尚待釐清,爰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並予以交保或限制住居。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
2項之施用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前經本院以其經本院通緝而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規定准予羈押在案。而被告對於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已坦承不諱,足見犯罪嫌疑重大,且仍設籍戶政事務所,於通緝期間亦未主動陳報其居所,顯見並無固定住所,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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