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3案件犯罪日期均更正為「96年7月29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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