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