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小包(合計淨重壹點捌肆公克、包裝共重貳點肆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小包(含包裝塑膠袋共重捌點壹公克)、貳小包(含包裝塑膠袋共重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及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五時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十時三十分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合計淨重一點八四公克、安非他命合計毛重十二點九公克暨大麻零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十一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毛重四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七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一點八四公克(包裝共重二點四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九0四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四頁可稽;又扣案之疑似大麻一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毛重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二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點一0公克(包裝重0點一八公克),亦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九0一六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三頁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二十五頁)、毛重八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0六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號偵查卷第四十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