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居臺東民國四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結婚多年,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十年前時,原告與同事過從甚密後,被告便經常吵鬧不休,並在外負債新臺幣(下同)一百多萬元後,旋即離家出走,拒與原告同居。嗣雖經原告向被告娘家打聽消息,惟仍未獲被告置理。此外,被告離開兩年後,原告雖與前揭同事有染,並發生感情迄今,但該外遇對象皆係自己在外租屋居住,直至原告有空才會找她,故被告並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因此,被告顯係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辯稱:我現住臺東娘家,大約十年前,因為原告外遇,我才離開長興街住所,所以原告指稱被告因負債一百多萬而離家云云,並非事實。如果原告與外遇對象斷絕來往,我願回家與原告同住,如果原告要離婚,原告需支付我贍養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參、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上配偶欄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二、經查,原告甲○○主張被告乙○○離家出走,行方不明十餘年乙節,雖有證人即原告妹妹 王桂蘭 (000年00月00日生)、 王桂枝 (000年00月0日生)二人到庭證稱:「被告已經十年沒有回來,也沒有打電話回來,也不知道人在何處。」等語甚詳可據(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此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一二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本院審理時,原告既自承於十年前即與人過從甚密,至被告離開後,復又進而與其有染,並發生感情等語,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參,則被告辯稱原告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云云,顯屬可採。至於原告指稱被告係因負債一百多萬元而離家部分,亦為被告所否認,況且縱使原告所言非虛,如無其他情形可認被告具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僅憑被告避債離家在外,亦難遽謂被告有遺棄之惡意。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離婚,顯有未合,尚難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