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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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王振彩 原告 王振能 原告 江謝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賢 、 黃宏沐 、 黃宇暉 、 黃赤峯 、 黃颿 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参萬参仟参佰捌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