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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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王萱雯
蔡儒嶙 吳國銘 盧旭彬 黃鵬吉 謝華宗 陳建方 賴品睿 陳延相 李柏漢 李元順 張國章 鄭昱彥 城士傑 陳逸樵 洪政宏 陳琦文 簡國原 蘇文季 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萱雯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8日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一)確認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王萱雯如附表編號1所示姓名欄及合計金額欄所示之資遣費債權。(四)依資方提供之勞資雙方同意之協議書確認給付王萱雯(分6期給付)資遣費金額及期限無誤。(六)上述資遣費債權如資方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蔡儒嶙、吳國銘、盧旭彬、黃鵬吉、謝華宗、陳建方、賴品睿、陳延相、李柏漢、李元順、張國章、鄭昱彥、城士傑、陳逸樵、洪政宏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6日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一)確認積欠勞方資遣費(含遲延給付加計利息部分)債權資料如資方發給之薪資明細資料無誤(即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6所示姓名欄及合計金額欄)。(三)資遣費(含遲延給付加計利息部分)債權給付期程:資遣費金額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加計3個月遲延利息,並依個別勞工應分期之期數平均給付。資方預計105年10月31日起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30萬元以內分6期、30萬元至50萬元分9期、50萬元以上分12期給付。(四)未休特休假工資債權給付期程:併同上述(三)資遣費債權給付期程分期平均給付。(五)上述資遣費(含遲延給付加計利息部分)及未休特休假工資債權如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陳琦文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二)資遣費部分資方預計106年1月31日起於每月最後一日分6期平均給付(如附表編號17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四)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簡國原、蘇文季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5日於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二)資遣費部分:資方積欠簡國原資遣費金額為146,140元、蘇文季資遣費金額為225,846元。資遣費債權給付方式為資方於106年1月31日起分24期(每月1期)於每月最後工作日平均給付。如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王萱雯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8日在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科管理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即資方本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及第4項內容,自105年7月起分6期給付聲請人王萱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資遣費,然相對人並未依約於105年7月31日前給付第一期款項,依據調解成立內容第6項約定,上開資遣費債權已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蔡儒嶙、吳國銘、盧旭彬、黃鵬吉、謝華宗、陳建方、賴品睿、陳延相、李柏漢、李元順、張國章、鄭昱彥、城士傑、陳逸樵、洪政宏等15人與相對人於105年5月6日在南科管理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即資方本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第3項、第4項給付聲請人蔡儒嶙等15人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資遣費、利息及未休特休假工資,並依調解成立內容第3項資遣費分期給付之發放日期給付,然相對人均未依約於105年10月31日前給付第一期款項,依據調解成立內容第5項約定,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資遣費、加計利息及未休特休假工資債權均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陳琦文與相對人於105年6月21日在南科管理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聲請人陳琦文與相對人確認資遣費金額如附表編號17所示,相對人即資方本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於106年1月31日起於每月最後一日分6期平均給付,然相對人並未依約於106年1月31日前給付第一期款項,依據調解成立內容第4項約定,該債權已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簡國原、蘇文季與相對人於105年7月5日在南科管理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即資方本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於106年1月31日起分24期給付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資遣費,然相對人均未依約於106年1月31日前給付第一期款項,聲請人之附表編號18、19之資遣費債權亦已視為全部到期。
(五)綜上,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內容之約定給付聲請人王萱雯、陳琦文、簡國原及蘇文季等4人資遣費之第一期款項,聲請人蔡儒嶙、吳國銘、盧旭彬、黃鵬吉、謝華宗、陳建方、賴品睿、陳延相、李柏漢、李元順、張國章、鄭昱彥、城士傑、陳逸樵、洪政宏等15人資遣費、利息及未休特休假工資之第一期款項,資遣費、利息及未休特休假工資均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兩造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之如附表所示之合計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遣同意暨聲明書各19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資遣費、利息及未休特休假工資成立調解,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之調解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予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其等與相對人分別於105年4月8日、105年5月6日、105年6月21日及105年7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
┌───────────────────────────────┐│新臺幣:元│├──┬───┬─────┬────┬───────┬─────┤│編號│姓名│資遣費│利息│未休特休假工資│合計金額│├──┼───┼─────┼────┼───────┼─────┤│1│王萱雯│81,750元│0元│0元│81,750元│├──┼───┼─────┼────┼───────┼─────┤│2│蔡儒嶙│381,188元│4,765元│25,333元│411,286元│├──┼───┼─────┼────┼───────┼─────┤│3│吳國銘│217,375元│2,717元│833元│220,925元│├──┼───┼─────┼────┼───────┼─────┤│4│盧旭彬│189,250元│2,366元│8,229元│199,845元│├──┼───┼─────┼────┼───────┼─────┤│5│黃鵬吉│278,404元│3,480元│8,125元│290,009元│├──┼───┼─────┼────┼───────┼─────┤│6│謝華宗│124,760元│1,560元│4,433元│130,753元│├──┼───┼─────┼────┼───────┼─────┤│7│陳建方│70,617元│883元│4,025元│75,525元│├──┼───┼─────┼────┼───────┼─────┤│8│賴品睿│169,592元│2,120元│9,894元│181,606元│├──┼───┼─────┼────┼───────┼─────┤│9│陳延相│167,891元│2,099元│8,283元│178,273元│├──┼───┼─────┼────┼───────┼─────┤│10│李柏漢│360,250元│4,503元│12,000元│376,753元│├──┼───┼─────┼────┼───────┼─────┤│11│李元順│99,868元│1,248元│5,242元│106,358元│├──┼───┼─────┼────┼───────┼─────┤│12│張國章│214,737元│2,684元│7,800元│225,221元│├──┼───┼─────┼────┼───────┼─────┤│13│鄭昱彥│198,839元│2,485元│2,633元│203,957元│├──┼───┼─────┼────┼───────┼─────┤│14│城士傑│109,958元│1,374元│4,950元│116,282元│├──┼───┼─────┼────┼───────┼─────┤│15│陳逸樵│79,440元│993元│6,747元│87,180元│├──┼───┼─────┼────┼───────┼─────┤│16│洪政宏│85,008元│1,063元│6,923元│92,994元│├──┼───┼─────┼────┼───────┼─────┤│17│陳琦文│220,000元│0元│0元│220,000元│├──┼───┼─────┼────┼───────┼─────┤│18│簡國原│146,140元│0元│0元│146,140元│├──┼───┼─────┼────┼───────┼─────┤│19│蘇文季│225,846元│0元│0元│225,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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