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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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383號原告 徐惠雲 被告 羅譜華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曾艦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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