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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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剛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剛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6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21號│年度毒偵字第3878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2日│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2日│105年12月14日│├─┴────┼─────────────┼─────────────┤│備註│南投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6│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2│││67號│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