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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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44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姜月琴 原告即反訴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乃於104年11月26日始提出反訴,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