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秀娟

相對人 侯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5日及104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及3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3年6月23日及134年8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111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6年2月7日;㈡113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5月28日;㈢103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6月26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42,050,7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新寮

90-1

211.05

全部

002

嘉義縣

朴子市

新寮

90-5

211.05

全部

003

嘉義縣

朴子市

新寮

91

62.75

全部

004

嘉義縣

朴子市

新寮

92

29.3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434

嘉義縣○○市○○○路00號

嘉義縣○○市○○段0000○0000地號

住宅、儲藏室;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218.00

204.61

88.04

510.65

二層陽台

31.53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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