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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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黄金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25號、第12944號、第14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黄金城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一字起子1把、鐵鉗1把、如附表編號1至3「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被害人之香菸12包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金城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金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蔡建安 於警詢時之證述;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現場照片10張、113年9月1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

 ㈢證人即告訴人何 楊玉桃 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被害報告書1份、附表編號2所示地點現場照片4張、113年9月1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

 ㈣證人即告訴人 蔡耀仁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 蘇世雄 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表編號3所示地點現場照片6張、113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編號10-21)。

 ㈤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員職務報告2份。

 ㈥本院調解筆錄1份。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嫌。然查,依告訴人 蔡建興 於警詢中證稱:因為我的自宅內倉庫的財物遭竊,所以至所報案。平日家中(安和村250號)沒有住人,我都當客房及擺放機具等語,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地點主要係做倉庫使用,於案發時尚非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另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檳榔攤之現場照片、114年1月9日警員職務報告,亦足認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皆另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條件,容有誤會,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本院仍得予以審理,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方式

竊取物品

罪名及宣告刑

1

蔡建興

113年9月13日6時52分許

蔡建興所有位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無人居住建物

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一字起子1把,撬壞左欄建物大門後,入內行竊

蔡建興所有之:

①三用電鑽機1台

②電動機1台

③砂輪機1台

④監視器主機1台

以上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

黃金城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

2

何楊玉桃

113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何楊玉桃所有位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檳榔攤

徒手並以身體撞壞左欄檳榔攤後門後,入內行竊

何楊玉桃所有之:

①香菸41條

②啤酒6箱

③現金1萬4000元

以上財物價值合計6萬1820元

黃金城犯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9月。

3

蘇世雄、蔡耀仁

113年10月10日3時49分至4時49分間某時

蘇世雄所有位在嘉義縣○○鎮○○00號之住宅兼商店(1樓為商店,2樓以上為住宅,1、2樓空間相通且未上鎖)

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鐵鉗1把,撬毀左欄住宅之鐵捲門,再徒手打破玻璃門後,入內行竊

①蘇世雄所有之現金2萬元

②蘇世雄及蔡耀仁所有之香菸30餘條(其中12包香菸業經警發還告訴人蘇世雄,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黃金城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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