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涂明智

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1日將其所有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280,000元,並於110年8月31日提高擔保債權金額為300,300,000元,又於112年7月7日追加附表所示之建物為擔保,變更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00,3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110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9,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10月1日;㈡110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20,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8月15日;㈢110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20日;㈣111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5月15日;㈤112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31日;㈥113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3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本件借款自113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合計305,180,2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於擔保債權總金額300,300,000元範圍內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債權明細、借款及變更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及動用申請書、綜合契約書、借據、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4年2月25日具狀陳報其陸續有歸還聲請人本金利息等,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尚有爭議,且因相對人得動用之金額目前遭債權銀行圈存,無法動用,需至114年2月底解除銀行假扣押後方得支付等語。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埤

新埤

263

1,96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1552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段○○○段000地號

廠房(附屬辦公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鋼骨構造;五層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33.68

149.45

7089.08

陽台

48.18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1552-1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段○○○段000地號

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3.95

13.9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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