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選任辯護人曾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780、1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THAN( 范文親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行兇後先躲藏於朋友住處,嗣後另逃至臺中,藏匿行蹤,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1年10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屬越南籍國民,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另參以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足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準此,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要件,應自101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