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92號聲請人 林鴻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駿詮 (原名: 姜義銓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繳費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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