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12號聲請人 謝明洲 上列聲請人謝明洲因與相對人 劉珈宇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明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珈宇、 謝豐明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正本二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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