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 林宗賢
林慶龍 被上訴人 林曉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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