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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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韻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4月28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先予敘明。
三、次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截至106年9月25日止之保單解約金約為新臺幣(下同)158,145元,此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壽保規一字第1060002907號函文在卷可稽,經本院詢問債權人意見,將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另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財產,經衡諸財產價值、文書處理費用及郵資費用,乃認顯無變價實益,是認應將該部分之財產返還予債務人。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娟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處分方式│├───┼────────────┼─────────┤│1│中國人壽保單:│1.由債務人提出等值│││K0000000(新ABC終身保險│現金158,145元,│││)│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2.如債務人未於收受││││本院繳款通知後10││││日內解繳上開金額││││,將由本院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並將解││││約所得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2│中國人壽保單:│返還債務人。│││K0000000(防癌終身保險)││││(無解約金)││├───┼────────────┼─────────┤│3│機車(牌照號碼:222-DXY│返還債務人。│││出廠年:2008年)││├───┼────────────┼─────────┤│4│中華郵政存款3元│返還債務人。│├───┼────────────┼─────────┤│5│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30元│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