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