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殺人案件,於本院99年8月12日庭訊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喝太醉了,不知道被害人如何死的,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為證,被告於檢、警偵訊時詳細說明被害人頭部、頸部傷勢如何造成,卻獨獨不說明被害人致死之腹部傷勢如何造成,可見其辯稱當時喝太醉了,不知道被害人如何死的云云,純屬虛構,因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犯後逃離現場,經檢、警拘提始到案,顯有逃亡之虞,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自99年5月26日起實施羈押,嗣又於99年8月12日裁定自99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
二、再查,聲請人以其長期以來與其姊姊相互扶持,其姊姊經濟上很困難,因而聲請交保。然此項聲請理由與本院之上開羈押理由,毫不關涉,聲請人自不得以此項理由,據而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