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於民國98年8月12日凌晨0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1段1號旁空地,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經查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183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殘渣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8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且扣案之殘渣袋
1包,經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該殘渣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屬違禁物甚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