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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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1175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64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332號、第9024號、第11406號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419號),被告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竟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詐騙金錢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11日晚上11時許,將其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華泰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泰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在臺北市○○路○段○○巷口之統一超商前,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出售予該成年男子使用。
嗣該成年男子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附表所示時間、方法,在拍賣網站傳遞附表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被害人辛○○、壬○○、子○○、癸○○、庚○○、丁○○、乙○○、及甲○○皆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己○○所有之帳戶內。嗣癸○○、乙○○、辛○○、丁○○、庚○○、壬○○、子○○及甲○○等人,均遲未收受商品發覺有異,而分別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當庭表示認罪,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皆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辛○○、丁○○、庚○○、壬○○、子○○及甲○○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雅虎奇摩、樂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被告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交予犯罪集團成員,其等利用被告之幫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對被害人癸○○、乙○○、辛○○、丁○○、庚○○、壬○○、子○○及甲○○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癸○○、乙○○、辛○○、丁○○、庚○○、壬○○、子○○及甲○○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揭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次交付二份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之行為,幫助正犯先後對被害人癸○○、乙○○、辛○○、丁○○、庚○○、壬○○、子○○及甲○○等人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該犯罪集團另分別向被害人乙○○、辛○○、丁○○、庚○○、壬○○、子○○及甲○○詐欺,使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6,000元、4,000元、2,8000元、8,000元、8,200元、15,000元、28,1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惟該部分犯罪事實既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又被害人乙○○、辛○○、丁○○及庚○○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332號、第9024號、第11406號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419號),附此敘明。
㈡原審以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幫助詐欺被害人癸○○外,亦同時幫助詐欺被害人乙○○、辛○○、丁○○、庚○○、壬○○、子○○及甲○○,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帳戶予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係源於經濟狀況不佳,因一時失慮而為少許金錢犯下本案,被告既已於警偵坦承全部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再慮及被害人等各別所受損害非鉅,及被告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朱中和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備註│├──┼────┼──────────┼───┼────┼────┼───────┼────┼─────┤│1│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辛○○│98年1月│台北市南│己○○申辦之華│4,000元│ 士檢 98偵│││14日下午│:fridataro)拍賣「││14日下午│京東路4│泰商業銀行石牌││7801、9204│││14時36分│二手SONYT2相機」1││17時9分│段50號華│分行帳戶(帳號││號│││許│台││許│南銀行東│:000-00000000│││││││││台北分行│00000000號)│││││││││之自動櫃││││││││││員機││││├──┼────┼──────────┼───┼────┼────┼───────┼────┼─────┤│2│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壬○○│98年1月│臺北縣汐│己○○申辦之華│8,200元│屏檢98偵│││14日下午│:stis22c)拍賣「CAN││14日下午│止市新台│泰商業銀行石牌││2268│││16時55分│-ON牌(型號IXUS870IS││17時30分│五路1段│分行帳戶(帳號│││││許│)數位相機」1台││許│79號13樓│:000-00000000│││││││││之7以網│00000000號)│││││││││路ATM轉││││││││││帳││││├──┼────┼──────────┼───┼────┼────┼───────┼────┼─────┤│3│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子○○│98年1月│台北富邦│己○○申辦之華│15,000元│屏檢98偵│││14日晚上│:naeekimo)拍賣「││14日晚上│銀行景美│泰商業銀行石牌││3633(原士│││18時許│CANON牌(型號EOS450D││18時41│分行自動│分行帳戶(帳號││檢98偵4609││││)數位單眼相機」1台││分許│櫃員機│:000-0000-000││)││││││││082580號)│││├──┼────┼──────────┼───┼────┼────┼───────┼────┼─────┤│4│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拍賣│癸○○│98年1月│臺南縣西│己○○申辦之臺│4.000元│丙○98偵│││14日晚上│「SONYT2相機」1台││15日7時│港鄉營西│灣新光商業銀行││6642(原:│││22時30分│││54分許│村1號統│建成分行帳戶(││丙○98偵│││許││││一超商內│帳號:00000000││5600)│││││││自動櫃員│11684號)│││││││││機││││├──┼────┼──────────┼───┼────┼────┼───────┼────┼─────┤│5│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庚○○│98年1月│臺北縣板│己○○申辦之華│8,000元│北檢98偵│││15日10時│:0000000000)拍賣「││15日中午│橋市光武│泰商業銀行石牌││22419(原│││40分許│PS3遊戲機」1台││12時23分│街34號全│分行帳戶(帳號││板檢98偵││││││許│家便利超│:000-00000000││23785)│││││││商內自動│00000000號)│││││││││櫃員機││││├──┼────┼──────────┼───┼────┼────┼───────┼────┼─────┤│6│98年1月│在奇摩拍賣網站(帳號│丁○○│98年1月│中國信託│己○○申辦之臺│28,000元│士檢98偵│││15日中午│:kmc920515)拍賣「││15日中午│商業銀行│灣新光商業銀行││11406(原│││12時許│KINON牌數位相機」1台││12時57分│網路ATM│建成分行帳戶(││北檢98偵││││││許││帳號:00000000││15220、北││││││││11684號)││檢98偵1087││││││││││7)│├──┼────┼──────────┼───┼────┼────┼───────┼────┼─────┤│7│98年1月│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乙○○│98年1月│臺北市內│己○○申辦之臺│6,000元│士檢98偵│││15日12時│:ring09031)拍賣「││15日下午│湖區瑞光│灣新光銀行建成││8332(原士│││許│ 張惠妹 世界巡迴演唱會││13時48分│路188巷│分行帳戶(帳號││檢98偵6407││││門票」││許│48號上海│:000000000000││)│││││││銀行西湖│4號)│││││││││分行自動││││││││││櫃員機││││├──┼────┼──────────┼───┼────┼────┼───────┼────┼─────┤│8│98年1月│在樂天拍賣網站(帳號│甲○○│98年1月│高雄醫學│己○○申辦之臺│28,100元│屏檢98偵│││15日下午│:kmc92050)拍賣「KI││15日晚上│院附設醫│灣新光銀行建成││4211(原高│││13時52分│NON牌(型號D300)數││18時19分│院(高雄│分行帳戶(帳號││雄檢98偵13│││許│位相機」1台││許│市三民區│:000000000000││640)│││││││自由一路│4號)│││││││││100號)││││││││││內之自動││││││││││櫃員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