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且查聲請人於98年度
尚有利息所得3萬餘元、13筆不動產及汽車1輛,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
,參諸上開聲請人所有財產狀況,尚難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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