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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