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乙0000000
on,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on,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朝琮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告丙000000000000000000000Co.,Ltd.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被告ShanghaiSuperSharpInt'lCo.,Ltd.
住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朱家○○○區
○○路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