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米老鼠」商標之衣服參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之「T恤」文字後,增「即衣服」等3字,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