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壹元(計算式:占用土地總面積〔2,667平方公尺×3813/10000+2,658+5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元=543,2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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