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陸拾肆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6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因處遇滿6月,成效評定合格,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64.64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64.6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