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57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被告丁○○
戊○○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