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甲○○詐欺案件(98年度中簡字1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乙○○遭被告甲○○詐騙新臺幣(下同)95萬元,匯
入被告設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被害人報警後為警列為警示帳號予以凍結扣押在案,迄今並未發還予被害人領回。
㈡該筆被扣押凍結之95萬元確係被害人遭詐欺於97年8月5日在
高雄市左營區臺灣銀行左營分行臨櫃匯款匯入上開被告帳戶內,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判決書在案可稽,惟該款項顯無再扣押之必要,請求將上開扣押物發還予聲請人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97年8月5日於臺灣銀行臨櫃將95萬款項匯入被告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聲請人於匯款後,上揭款項旋即於同日及翌日遭分批提領迨盡,是本件聲請人匯款之95萬元並未為警查扣,有聲請人匯款執據及被告上揭帳戶之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附卷可按,本件既無扣押上開款項,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95萬元,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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