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83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本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 郭傅美金 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0元,另有營利所得44,508元、薪資所得31,000元,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未滿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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