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著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長群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上訴人即被告 王玫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650,000元,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