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告宏總2001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綺雯 律師被告 徐立雯
廣澤科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被告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名浩 被告鴻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卓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王令冠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