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被上訴人即原告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8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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