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三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25日│5,186元│AP0000000││││甲○○││││││├──┼─────────┼─────────┼───────┼─────────┼────────┼──┤│2│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25日│77,863元│AP0000000││││甲○○││││││├──┼─────────┼─────────┼───────┼─────────┼────────┼──┤│3│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30日│57,252元│AP0000000││││甲○○││││││├──┼─────────┼─────────┼───────┼─────────┼────────┼──┤│4│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5日│246,708元│AP0000000││││甲○○││││││├──┼─────────┼─────────┼───────┼─────────┼────────┼──┤│5│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10日│99,053元│AP0000000││││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