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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