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妨害風化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風化等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駁回上訴確定;另附表編號2之罪,業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亦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