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林倚令住高雄站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津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前於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繳納抗告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股如數補繳,惟經抗告人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表示經濟困頓等情請求准予113年1月1日之後補繳抗告裁判費等語,本院審酌抗告人個人經濟困境,茲准予抗告人於113年1月2日前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