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50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被告 陸駿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駿方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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