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他字第12號
抗告人 林春立
上列抗告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