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
原告 何柏椅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