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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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 陳筱柔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韋四美 、 陳木樹 、 陳錦雀 、 覃崇瑋 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未陳報因調解所有之利益,致調解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