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1號

原告 郭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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