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9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