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0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已於97年5月15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因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