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403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