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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